了解地面型太陽能法規,成為種電夥伴

如果我們早在1963年就回到太空條約的研究和任何重大的空間利用開始之前的太空法研究領域,那就是M.S.麥克杜格爾(H.D.) I.A.拉斯維爾空間中的Vlasic,法律和公共秩序,我們可以發現地面型太陽能的法規分類基本上分為三個不同的類別。他們是:
1)空間擴展資源,用作運輸和通信手段。
2)流動資源,例如太陽能和輻射。
3)庫存資源,例如計劃在將來開采的礦物和傳統資源。據我了解,它們需要一些不同的法律法規。庫存資源可能是可耗盡的,並且提取至少以某種排他性為前提,這會產生潛在的法律問題,具體取決於您如何解釋不當使用和使用自由的原則。
在太空中收集能量的問題不必與既定的空間法原則相衝突,因為太陽能被認為是巨大,無限且取之不盡的。 在科學和技術的現階段,太陽能不屬於撥款範圍。 同樣,空間物體一直依靠太陽能來提供能量而沒有任何人反對這一事實,這表明收集此類能量並不違反空間法或一般國際法。 儘管此“先例”不一定構成允許使用太陽能的習慣規則的基礎,但實際上確實強化了這樣一種觀點,即現行太空法並未禁止這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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