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規定

什麼是探視權?探視權規定有哪些?當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探視問題往往是離婚父母最關心的議題,所謂探視權,指的就是非監護那一方可以探視小孩的權力,但探視權牽涉到的議題非常多,包含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等,都需要經過協商,彼此約定。

離婚探視權定義

根據律師解釋,探視權是指「父母一方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基本又可分為三種情況,包含父母未同居達半年以上、父母離婚後採單獨監護權、父母離婚後採共同監護權,這邊必須說明,即便是共同監護權,未成年子女仍需要與主要照顧者同住,未同住的一方就會擁有探視權。

探視權如何協定?

探視權協定分為兩種,包含私下協議與法院裁定,探視權並非兒戲,雙方以白紙黑字約定後,不論是否有透過法院裁定,均不可任意更動所協定之條款,以維護未成年子女權益及離婚父母權力,私下協議部分,雙方可在離婚協議書內明定探視時間、地點與方式即可,離婚父母必須共同遵守與執行協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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